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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
30日召开.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
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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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于2024年5月
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沪
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定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14
点30分在公司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15:00.
2.4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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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117人,代表股份39,107,211,546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79.637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5月z1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2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估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4.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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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7人,代表股
份39,107,211,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6375%.
5.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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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30日签署,正本二份,副
本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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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公章)
负责人:陈海林(签章)经办律师:陈海林(签章)7f
十学东(签章)7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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