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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京沪高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

30日召开.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

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1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于2024年5月

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沪

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定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14

点30分在公司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15:00.

2.4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2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117人,代表股份39,107,211,546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79.637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5月z1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2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估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4.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

3

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7人,代表股

份39,107,211,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6375%.

5.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

4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30日签署,正本二份,副

本一份.

(以下无正文)

EHA

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公章)

负责人:陈海林(签章)经办律师:陈海林(签章)7f

十学东(签章)7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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