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
12月25日召开.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接受京沪高速铁路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庸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22“《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
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
股东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产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
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1.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定于
2024年12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0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即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14:30
315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的交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
月25日9:15-15.00.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库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洪润主持.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794人,代表股份39,084,121,29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79.5905
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12月17日(股权登记日)
下年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库了本次股东会.
4.本所律师认为:出序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的议案).议案中充分披露了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3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在表决前推选了两名职工监事和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工作.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系统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
数据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
监事.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
37,089,353,458,结果:光明先生得票数占出
94.8962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当选.刘洪润先
4
36,833,661,458,生得票数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
94.2420权的%,当选.邵长虹先生得票数
37,082,465,553,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8785%,当选.于建奇先生得票数
37,148,682,357,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0480%,当选.苏天鹏先生得票数
37,101,838,595,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9281%,当选.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王永生先生得票数37,051,257,639,
94.798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当选.普辉
37,045,745,719,祥先生得票数占出序会议有效
94.7846表决权的%,当选.苏波先生得票数
37,051,046,213,占出库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7982%,当选.刘少轩先生得票数
37,623,036,174,占出库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616%,当选.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
37,655,364,956,结果:王海霞女士得票数占出
96.3444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当选.林强先生
37,020,653,597,得票数占出库会议有效表决权
94.7204的%,当选.刘玉宝先生得票数
37,020,394,1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7197%,当选.王伟强先生得票数
37,088,227,874,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8933%,当选.
5
2.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
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审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贵资格、会
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2月25日签署,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为《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陈海林经小律师:陈海林
王学东5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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