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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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283号
致: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皖新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可欣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就皖新传媒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皖新传媒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
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了《安徽
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
月16日14:30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通知》的要求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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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9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1,534,670,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822%.前述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按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履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手
续.、
3、皖新传媒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代表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1,534,201,371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股(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
251,800股,弃权217,700股.
6,592,50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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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3517%),反对251,800股,弃权217,70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审议表决《通知》所载明议
案之外的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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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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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李鹏峰
张可欣5张位
2o04年1o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