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190号
致: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新
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新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
张可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皖新传媒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2024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皖新传媒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
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了《安徽
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2024
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7
月5日14:30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通知》的要求如期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1,532,888,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913%.前述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按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履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手续.
3、皖新传媒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代表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委
员的议案》
1.01选举程敏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川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1,532,887,650
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5,398,785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59
1.02选举方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1,532,887,649
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5,398,784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5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审议表决《通知》所载明议
案之外的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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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李鹏峰
张可欣张价
0oLc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