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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0-18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296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对项目风险、尽调底稿把关不严,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控关注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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