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中国电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中国电信于2024年
8月2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经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柯瑞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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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所持股份份数为67814760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0871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现场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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