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战略和投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 ESG(环境、社会、治理)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以及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应遵守《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战
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负
责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 ESG报告进行审议,研究与公司发展相关的 ESG重要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事务。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另设顾问委员,顾问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外部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组成。
顾问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公司的发展并愿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二)熟悉卫星通信广播运营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
(三)在企业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科研开发、技术引进、体制改革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遵守本委员会各项规定,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六)讲究诚信,严格保守公司机密。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细则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十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为:
(一)研究跟踪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
发展趋势,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项目、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及时监控和跟踪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
与投资(ESG)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并将重大进程或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全体董事;
(四)研究审议公司 ESG 相关重要事项,审议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卫通上字[2018]1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