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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集团:拓普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7-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689证券简称:拓普集团公告编号:2024-06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56 元

每股转增股份0.45股

*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条件流通股放日份上市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2024/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本数量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5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

4.5股。如在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份数因

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上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56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同时,维持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即仍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

根据公司2024年7月5日、12日分别披露的《拓普集团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时“拓普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拓普集团关于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司可转债“拓普转债”自2024年7月11日至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8日期间暂停转股。因此公司2024年7月18日的总股本与2024年7月10日收盘后总股本一致,为

1162775947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27759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46503426.53元,转增523249176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686025123股。

三、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条件流通股放日份上市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2024/7/19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2.自行发放对象

(1)迈科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宁波筑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宁波派舍置业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1)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55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00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5004元进行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

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56元。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变动数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60726104273267478805285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11020498434959224291597972272

1、 A股 1102049843 495922429 1597972272

三、股份总数11627759475232491761686025123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686025123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1.2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6800850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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