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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7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EM

None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中国电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0NGK0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94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确认: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2

中国电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1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中国电力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玲城蓉路1号院1号楼

中电建科技创新产业园A座806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丁焰章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

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

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12月26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3

中国电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46名,代表股份9,743,327,0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6.561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7,226,159,334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察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终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投

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24年年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9,726,547,85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8%;反对13,647,31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1%;

4

中国电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弃权3,131,86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588,175.94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64%;反对13,647,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9%;弃权3,131,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7

2)《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493,188,762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249%,反对110,181,06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31%

弃权1,585,29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关联股东中

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493,188,76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249%;反对110,181,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31%;弃权1,58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3)《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9,572,129,88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29%;反对169,063,60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2%.

弃权2,133,549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433,757,97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009%;反对169,063,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465%;弃权2,133,54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6

4)《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492,816,41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633%;反对110,335,32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86%.

弃权1,803,39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1%.关联股东中

5

中国电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492,816,41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633%;反对110,335,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86%;弃权1,803,39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1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1/2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

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初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6

中国电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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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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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办律师:李丽附5项目

苏阳苏阳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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