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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
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股
东回避等情况)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
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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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前述公告文件对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1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909,763,05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453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2.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
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
3.关于选举刘瑞钢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陈炳华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对第
2项议案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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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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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杜宁
库如中
康娅忧
负责
6
张继平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