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
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株
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甬兴证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5月5日至2025年1月23日。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查报告等文件,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情况截至2025年1交易日期/期买卖股票序号姓名关联关系交易类别月23日结余股间(股)数(股)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
1周英2024-11-12买入100100
理人员之配偶
2024-05-17卖出-500075000
2024-09-02买入500080000
2024-09-03买入500085000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福建2024-09-27卖出-500080000
2戴志武
旗滨集团有2024-09-30卖出-500075000限公司董事
2024-10-31卖出-500070000
2024-11-14买入2000090000
2024-11-22买入1000010000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福建
3赵全邦旗滨集团有2024-07-10买入108800274800
限公司监事之配偶交易对方
(16家员工持股合伙企
4周张2024-05-06卖出-98000
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截至2025年1交易日期/期买卖股票序号姓名关联关系交易类别月23日结余股间(股)数(股)
表、执行董
事、总经理
2024-05-06卖出-1400013500
2024-05-21卖出-50008500
2024-06-05买入500013500
2024-06-07买入490018400
交易对方2024-06-12买入500023400
(16家员工持股合伙企2024-06-20买入350026900
5林镇琴
业)的执行2024-07-01买入600032900事务合伙人
的监事2024-07-01卖出-600026900
2024-07-02买入600032900
2024-07-04买入510038000
2024-09-27卖出-2530012700
2024-09-30卖出-127000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人员及其相关直系亲属已分别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周英为旗滨集团董事、总裁凌根略先生之配偶,凌根略已出具《说明与承诺》:
“本人未向周英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周英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其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周英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戴志武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赵全邦为旗滨集团控股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之监事俞根妃的配偶,俞根妃已出具《说明与承诺》:
“本人未向赵全邦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赵全邦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其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赵全邦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周张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时尚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在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林镇琴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时尚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情况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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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办人:
张寅许愿哲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