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证券简称:中国人寿公告编号:2024-06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二层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9人,持有表决权股份
22131306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00150%,符合法定比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679
其中:A股股东人数 67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131306384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937678533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275452105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78.300150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8.55470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H股)(%) 9.745444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股股东。
1(四)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会议由执行董事、总裁(代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秘书职责1)利明光先生主持。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执行董事阮琦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2人,监事谷海山先生、叶映兰女士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
3.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蔡希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19376184059 99.996897 528372 0.002727 72901 0.000376
H 股 2630506986 95.497799 120290910 4.367036 3723156 0.135165
普通股合计2200669104599.4369271208192820.54592137960570.017152蔡希良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推举执行董事、总裁利明光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代行职责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新任董事长任职生效之日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自2024年10月11日起,利明光先生一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刘晖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2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19376642130 99.999261 125901 0.000650 17301 0.000089
H 股 2751669414 99.896474 291312 0.010576 2560326 0.092950
普通股合计2212831154499.9864684172130.00188525776270.011647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选举蔡希良先生为公司第八
15265405998.8709625283720.992148729010.136890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
2中期利润分配方5311213099.7311031259010.236410173010.032487
案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中第1项至第2项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高照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上网公告文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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