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01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田股份、公司指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指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草《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指案)》(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指法》管理办法》
持有人、参加对象指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持有人会议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自律监管指引》指作》
《公司章程》指《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法律意见书指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元指人民币元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012号
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金田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金田股份的股票,
与金田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相关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金田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证言;金田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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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证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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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提供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6日向公司核发的
《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144229592C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城
注册资本147888.5355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2年6月20日营业期限1992年6月20日至长期
有色、黑色金属压延、加工;砂轮、电线、电机、五金、阀门、电子元
件、紧固件的制造、加工;漆包线,电解铜,铜棒、板、带、丝、管,磁性材料、不锈钢制品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机电设备(除经营范围轿车)、包装材料、五金、交电、百货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贵金
属及黄金制品的销售;废铜、废不锈钢、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的回收;金属测试、计量、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
登记状态存续依据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披露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月7日,公司的股本总额实际为1485497314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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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为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20〕414号”《关于核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金田股份公开发行不超过24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上交所审批,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22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现为“金田股份”、证券代码为“601609”。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为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2025年1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并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1条、第6.6.2条的规定。
2.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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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第(二)条“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1条的规定。
3.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1条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金田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3104.50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148549.7314万股的2.09%,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参与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2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存续期为10年,自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
3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条第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
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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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
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条第2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
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规定。
10.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
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3)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8)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9)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0)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1)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5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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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就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八)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7条的规定。
2.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进行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4条第一款的规定。
3.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1月10日,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认为:(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编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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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3)本员工持股计划目前
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5)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公司监事会已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6.6.4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6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继续履行
相应的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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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公司应及时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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