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律师(上海)事務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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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
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2024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4-052).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
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
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9日下午15:00在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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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范力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
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18人,代表股份1,912,525,415股,占公
38.4914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共3名,代表股份1,407,612,62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96%.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
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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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1自律监管指引[第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
1对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以上股份
的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04,688,9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903%;反
对7,205,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767%;弃权631,238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0.0330
497,076,286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股,占
98.4479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反对
7,20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0%;
631,238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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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上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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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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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何佳玥MYR
苏成子多成
2024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