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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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信
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部交易、市场操纵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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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全文。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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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三)重大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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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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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极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媒体沟通会等有效方式主动回应媒体质疑或向市场
传递更多真实信息。发现媒体报道公司事项违反相关规定,有悖客观、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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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和公正原则的,公司有权采用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本人应当严格遵守并督促公司、本部门、子公司严格遵
守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保证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7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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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
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制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和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信息,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
编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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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
必须于合同签署之日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留存。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专管员应负责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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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定、签发;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公司证券部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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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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