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3日下午13
点30分在江苏省太仓市沪太新路3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结合线上的方式召
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指派程嘉彬律师、
李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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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律师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
-
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投票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3日下午13点30分如期在江苏省太仓市沪
太新路3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结合线上的方式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701人,代表股份1,152,008,0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334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4年12月
6日下年15:00上海证券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
面授权委托书.
同时,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以及本所见证律
师也列席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予以披露:
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就公告中列名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0,367,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反对
1,221,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弃权419,64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52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16%;反对
1,221,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88%;弃权419,64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
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
江苏局瑞昌律师事务经办律师:程嘉彬律师
负责人:周瑞昌
李要建师本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