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证券简称:百隆东方公告编号:2024-021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4-2024/6/52024/6/5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目前尚存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10607004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170234297.79元,减去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7023429.78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余额,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481569749.34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数为基数,即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1500000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0607004股,即14893929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3元(含税),共计现金分红446817898.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88.65%。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0607004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实施现金分红,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489392996×0.3)÷1500000000≈0.298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8)÷(1+0)=(前收盘价格-0.298)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4-2024/6/52024/6/5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三牛有限公司、郑亚斐女
士由本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1月 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其他法人股东及一般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每股发放红利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389999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