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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华保险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A 股股票代码:601336 A 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2024-052 号

H 股股票代码: 01336 H 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1/28-2024/11/292024/11/2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年11月6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4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委任执行董事及派发2024年中期股息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195466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84555164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1/28-2024/11/292024/11/2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自行发放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

2/4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派发股息红利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4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所转让股票的持股期限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率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率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率0%。

(2)对于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486 元;如果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48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 A 股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A 股股东,其现金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照税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3/4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5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213233

联系传真:01085213219

联系电邮:ir@newchinalife.com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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