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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182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
区滨海路22号海宁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召开,由董事长乔德
2法律意见书卫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4084992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2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3716864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23%。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368128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A 股,下同)
3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655356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684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0666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17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6369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85%;反对17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4%;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4法律意见书2.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065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6355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58%;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8%;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9036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3%;反对48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弃权1332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4740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07%;反对48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1%;弃权1332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72%。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关于选举乔德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475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项的表决结果:同意24179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576%。
根据表决结果,乔德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关于选举胡声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8384734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4%。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项的表决结果:同意24177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500%。
根据表决结果,胡声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关于选举刘曙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1573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项的表决结果:同意24186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74%。
根据表决结果,刘曙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关于选举赵志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79716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项的表决结果:同意2428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14%。
根据表决结果,赵志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5《关于选举胡天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4764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项的表决结果:同意24180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14%。
根据表决结果,胡天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6《关于选举燕春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838961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4%。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项的表决结果:同意2466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79%。
根据表决结果,燕春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关于选举周北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2420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项的表决结果:同意24259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611%。
根据表决结果,周北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关于选举欧阳戒骄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5213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项的表决结果:同意24225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08%。
根据表决结果,欧阳戒骄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关于选举郑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547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项的表决结果:同意24251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295%。
7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郑志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6.01《关于选举田莹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727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6%。
根据表决结果,田莹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6.02《关于选举余丽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2500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根据表决结果,余丽君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议案均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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