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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港股份: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8-0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326证券简称:秦港股份公告编号:2024-029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国化纤案一审裁定、普来泽案一审裁定和江铜案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化纤案一审共同被告、普来泽案一审共同被

告、江铜案一审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和江铜案合计123719.41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江铜案相关当事人如不

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相关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则有关材料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相关权利人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中国化纤案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被告与原告中国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纤”)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中国化纤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普来泽案

公司等被告与原告安徽普来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来泽”)合同纠

纷案件(以下简称“普来泽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5)。

3、江铜案

公司等被告与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江铜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5)。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中国化纤案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2)津72民初939号之一和(2022)津72民初940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葫芦岛瑞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瑞升”)、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和笙”)涉嫌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本案原告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化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普来泽案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3)津72民初37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宁波和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

件基本事实相同,本案原告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普来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3、江铜案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2)津72民初1202号之一、(2022)津72

民初1203号之一、(2022)津72民初1204号之一、(2022)津72民初1205号之

一和(2022)津72民初1206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宁波和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

件基本事实相同,本案原告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江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2022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5)提及的其他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诉讼(仲裁)涉案金额

序号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案件进展

申请人请求(万元)秦皇岛汇正商贸港口作业诉请对方支付货终结本次

1公司985.29

有限公司纠纷物堆存保管费执行程序秦皇岛华正煤炭租赁合同诉请支付设备租

2公司28.95已结案

检验行纠纷赁费及违约金诉请支付土地占秦皇岛汇博石油海洋开发二审已判

3公司有使用费及城镇774.31

有限公司利用纠纷决土地使用税秦皇岛炫邦商贸港口作业诉请支付库场使终结本次

4公司121.63

有限公司纠纷用费执行程序港口作业诉请支付库场使终结本次

5公司张金祥、田玉华133.68

纠纷用费执行程序

6阳光财产保公司、杂货港务追偿权纠给付垫付保险赔2.74已结案险股份有限分公司、秦皇岛纷偿款

公司秦皇岛市公安局港航公中心支公司安局

陕西鼓风机进出口代69208.55天津海事秦皇岛外代物流对方诉请交付铜

7(集团)有理合同纠(已变更为法院裁定有限公司、公司精矿限公司纷46881.01)中止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江铜案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相关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则有关材料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相关权利人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选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全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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