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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平安 +0.06%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2024年度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08883_A02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3月

19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08883_A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

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贵公司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要求及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和后续相关规定编制后附情况表并保证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情况表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获取有限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抽查、核对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基于我们的鉴证工作,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的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08883_A02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吴翠蓉

中国注册会计师:范玉军中国北京2025年3月19日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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