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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25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Law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30472-01号

致: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或“公

司”)委托,指派赖元超律师、王凯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骆驼

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帅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帅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骆驼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得到骆驼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骆驼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骆驼股份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4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骆

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4-018),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2024年4月26日

公司在前述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有关

增加临时提案事宜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

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5月24日14点0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科技二路125号公司

武汉管理部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长来主持,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

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等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2,058,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2.338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593,41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3.433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公

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该等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注释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19,452,1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

9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107,1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2.《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9,452,1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

9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107,1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257%.

3.《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9,452,1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

9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107,1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4.《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9,430,9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

11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107,7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258%

5.《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19,538,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

11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6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6.《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419,133,2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3%;

4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107,7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7.《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413,501,4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2%;

6,140,4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2%;10,48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19,583,4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68,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9,8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

11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6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0.《关于为公司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419,508,3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

144,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修订<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545,1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4%;

7,106,6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4%;6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2.《关于修订<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545,1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4%;

7,106,6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4%;6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3.《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419,538.059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727%

是否当选:是

14.《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4.079.9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1%;

130,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3%;61,3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6%.

15.《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19,520,8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

130,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6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华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419,460,1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

130,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61,3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14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5、6、9、13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

投东大会审议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议案9、14为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V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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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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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赖元超

经办律师:王n妮

王凯妮

2ov年5月7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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