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88证券简称:农业银行公告编号:临2024-04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本行总行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1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93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393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03366702012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9150398197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1862720036
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因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无需由
本行优先股股东审议,优先股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86.680402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3.29088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3.389513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谷澍董事长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2人;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选举王志恒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2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表决结果30267573176099.7722336738940280.222138170762240.005629
2、议案名称:选举林立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表决结果30048505533299.05011128647637930.944324168828870.005565
3、议案名称:选举庄毓敏女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表决结果30333834249999.990652143064040.004716140531090.0046324、议案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稿)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表决结果29557728903397.43234477751384702.562951142745090.004705
(二) 涉及重大事项,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数 5%以下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1选举王志恒2716586672098.7850163275485371.19108665718280.023898
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选举林立先2680294944997.4653166906586082.51148863790280.023196
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庄毓敏2748491514599.94519393429120.03397457290280.020833
女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请见本行于2024年8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4(www.sse.com.cn)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林立先生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继续担任本行执行董事,董事任期为3年。
王志恒先生、庄毓敏女士的任职资格尚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核准,董事任期均为3年,自总局核准之日起计算。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峥律师、袁冰玉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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