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2年2月9日,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伙人270人,注册会计师
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88家,主要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行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6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1等相关要求,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
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及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了审计。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审计工作安排、重大事项、关
键审计事项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管理层和相关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在审计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履行了恰当的、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围绕公司的审计重点展开,并进行了充分的现场审计工作,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为其开展审计工作的充分性、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以及审计报告的适当性提供了依据。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三、总体评价经审查,公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按时高质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职责。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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