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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12层、22层(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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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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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上海环境”、“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上海环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下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福州郑州悉尼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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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6月5日召开并作出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s://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16)(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7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

弄11号1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福州郑州悉尼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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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80033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02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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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8.《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1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福州郑州悉尼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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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福州郑州悉尼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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