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北京银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监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15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方式、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于2024年7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8日在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如期举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行。北京银行董事长霍学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
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65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8038017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8.01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审议并通过了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部分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刘希普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瞿强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李晓慧女士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3、关于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
第3项议案回避表决。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汪冬
见证律师:
康健
见证律师:
傅卓婷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