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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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6月20日上午9点30分在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
厦五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23名,代表公司股份12937646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772%。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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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给予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7.01《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
7.02《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
7.03《给予福建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列关联方关联交易额度》;
8.《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吕家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2《选举陈信健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3《选举黄汉春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4《选举乔利剑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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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选举张为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6《选举朱坤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7《选举陈躬仙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8《选举孙雄鹏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议案》;
9.01《选举余祖盛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9.02《选举朱青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9.03《选举孙铮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1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贲圣林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选举徐林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3《选举王红梅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4《选举张学文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5《选举朱玉红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至9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10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该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贲圣林、徐林、王红梅、张学文、朱玉红经累积投票后分别当选为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5、6、7、8、9、10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7项议案经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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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孙立律师
——————————敖菁萍律师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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