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十一月
中咨律师事务所
ZHONCZILAW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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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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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北京市中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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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新庚律师、杨利律师(以下
合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的方式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议
案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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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根据核验结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声明
-
根据公司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本所律师在公司的配合
下,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材料,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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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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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目
仅依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发表意见不表明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三、公司已承诺并保证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保证、承诺、确认函或证言,并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的;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和文件及相关的签字与印章真实、准确和完整,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
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给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
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分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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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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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
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决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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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同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类型和届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为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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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也已披露、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三角轮胎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存在
股东大会通知未披露提案具体内容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
提交表决的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二)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东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公司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99人,代表股份536,387,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7.0484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35,194,909表决结果:同意票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76%;反对票1,055,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8%;弃权票13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6%.
50,914,88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12%;反对1,055,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0%;弃权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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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其中在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分别为赵利波、梁栋)作为计票人参加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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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监事代表刘艳平共同作为监
票人与前述计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通
过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明细数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将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汇总统计后反馈给公司.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情况相符.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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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并根据需要制作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下转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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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章)经办律师签字:
P
020
负责人:转章持手贝
张楠陈新庚
P
287
杨利
20240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