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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2022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2.公司2024年7月31日利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lwwW.sSe.com.cn)的《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7月31日利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llwww.sSe.com.cn) 的《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4年8月30日利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富士康
2024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办公室
北京1成部1重庆1广州1海口1杭州I香港特别行政区[济南1南京1青岛1三亚1上海I深圳1,苏州I珠海I布里斯班I堪培拉 曼尔本丨珀斯1悉尼1迪拜1东京(新加坡|布鲁塞尔1法兰克福
伦敦1马德里1米兰1纽约1硅谷
8MermberfirmollheKingWoodMallesonsnetworkSeewww.kwm.comformoreinformalion
BejngChengduChongqinglGuangzhouHaiouHangzhouHongKongSARIJinanNanjngQingdaolSanyaShanghailShenzhenlSuzhoulZhuhailribanelCanbera
MelbournelPerthSydneyIDubailTokyoSingaporelBrussels|FrankfurtLondonMadridMianNewYorkSiliconValley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满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7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富士
2024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年8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富士康
2024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于
2024年9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52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科苑大道与学府路交汇处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层召开,该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郑弘孟主持.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2024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0
7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4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个人身份证明等
9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61.139.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82.852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81名1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5,98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2.8488%.
3,290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27,128,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85.7017%.
1包括沪港通统一投票主体
3
余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以
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7,002,102,16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0%;反对23,633,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88%;弃权1,39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2
1,145,848,1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5%;反对23,633,749股,占出席
2.0184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3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2回购股份的种类
17,002,050,26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7%;反对23,645,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89%;弃权1,43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796.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81%;反对23,645,949股,占出席
2.0195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4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17,002,027,26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6%;反对23,653,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89%;弃权1,44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0.0085数的%
1,145,773,2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61%;反对23,653,449股,占出席
2.0201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5
1.4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7,001,930,96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0%;反对23,697,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92%;弃权1,5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8
1,145,676,9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79%:反对23.697,549股,占出席
2.0239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5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17,001,950,66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1%;反对23,697,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92%;弃权1,4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696.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96%:反对23.697,949股,占出席
2.0239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4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同意17.001,889.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8%:反对23,750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
的0.1395%:弃权1.48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0087数的O.%.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635.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44%;反对23,750,749股,占出席
2.0284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4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7,001,966,96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2%;反对23,652,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89%:弃权1.50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9
4
1,145,712,9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10%;反对23,652,849股,占出席
2.0201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5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17,001,863,56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6%;反对23,676,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91%;弃权1,5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93
1,145,609,5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22%;反对23,676,449股,占出席
2.0221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58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7%.
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7,002,080.16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9%;反对23,599,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86%;弃权1,4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5
1,145,826,1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07%:反对23.599.149股,占出席
2.0155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4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0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宜
7
同意17.002,00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5%;反对23,615,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A
的0.1387%:弃权1.50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0.0089
1,145,751,4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43%;反对23,615,849股,占出席
2.0169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5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0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及相关数据占比尾数不符系由四舍
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
None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柱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None
X陈冬旭
润表频
谢嘉颖
负责人:2
王玲
二O二四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