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组织规章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规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保障投资决策合法化、科学化、专业化、高效化,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富士康工业富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但对外投资事项金额达到(含)人民币6000万元、台币30000万元或其它等值之外币或科技服务事业群发生的
对外投资达到(含)人民币3000万元、台币15000万元或其它等值之外币(均根据投资项目决策时汇率进行判断,以台币金额为准),该对外投资事项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二条或第三条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采取委员制。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分为内部委员及外部委员。内部委员由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管、事业群主要负责人中选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可聘请熟悉公司财务、投资、商务及法律等事务的相关人员
为外部财务委员,并聘请熟悉公司业务的相关人员为外部业务委员。
1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可聘请公司内外部专业人员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没有投票权。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组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投资项目
数据整理与提交、会议日程安排、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
及起草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协助委员会执行决议。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本议事规则规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二)审议需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对外投资项目;
(三)审批、审核其他投资相关的专项事宜。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邀请与会人员;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授权其他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内部委员进行主持。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组应至少于会议前3日通知所有应与会委员
并发送相关对外投资事项材料,情况紧急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五位委员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秘书组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每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与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与会内部
委员不得少于二人,与会外部财务委员及外部业务委员各不得少于一人;如对外投资事项所处业务领域对于一位内部委员或外部业务委员而言属于其从事的专
业业务领域,则与会委员中非专业从事该业务领域的外部业务委员不得少于一人。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举手或
2投票表决。与会委员可以投同意或反对票但不得弃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与会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在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与会委员有直接或
间接利益冲突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与会委员所表达意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责成投资决策委员
会秘书组协调跟进,并由秘书组成员将完成情况向相关委员汇报。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未担任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的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做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与会人的情况;
(五)每位与会人对会议审议投资项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票数);
(七)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组应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并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呈报(除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委员对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持有异议的,应在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上予以注明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秘书组。若自发出电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呈报与会委员已确认相关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非与会委员可向秘书组传达其对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意见,由
3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采纳。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档案由秘书组整理并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如无特殊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本议事规则所称“对外投资”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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