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审核意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人才以及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由公司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相应股票期权。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