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
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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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股份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14:30在无锡市滨湖区隐秀
路800号上海中心城开国际F21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过建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5,10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1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3人,代表股份10,539,7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448
人,代表股份数385,643,77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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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P
贵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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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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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
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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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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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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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吴补成vM宋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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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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