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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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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
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2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www.huiyelaw.com大会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8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4-
087),决定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决定将原定于2025年1月
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5年1月
20日召开,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会议审议事项不变。
2025年1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决定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至2025年1月22日召开,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会议审议事项不变。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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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15:00在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宏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00-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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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73人,代表股份27921955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79427797股的65.246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为2754013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54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1人,代表股份38182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22%。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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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9659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1%;反对
2258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08%;弃权27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2.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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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777568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1%;反对
1439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156%;弃权22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807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5%;反对
3026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83%;弃权10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67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192%;反对3026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58%;弃权10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50%。
4.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7227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0%;反对
4788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14%;弃权1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5.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7034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1%;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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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33%;弃权3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审核的议案中没有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和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议案1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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