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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橡胶: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人数至少为5人。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1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五)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

划目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九条公司负责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的战略企划部(政策研究室)是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战略企划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权限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通知时限执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2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企划部负责人可以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涉及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或职能变动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单位继续履行对应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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