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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中国化学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7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虹律师、任静怡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见证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26日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号中国化学大厦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鼎革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了网络形式

第1页共4页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经本所律师、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55人,代表公司股份2710727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72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2638715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34%;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2人,代表公司股份72012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7%。

2、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第2页共4页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股东大会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投票表决统计数,公司对提供的此类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865001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3%;反对10961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9811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009978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2%;反对

10961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346%;弃权9811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2%。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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