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经董事会确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
2.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479名激励
对象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7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对479名激励对象涉及的200702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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