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1目的
为适应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各项议事工作。
3职责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人员组成
4.1.1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董事。
4.1.2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1.3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4.1.4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4.1.1至第4.1.3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4.1.5战略委员会不设日常办事机构,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战略工作。
4.2职责权限
4.2.1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4.2.1.1对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2.1.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4.2.1.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4.2.1.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2.1.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4.2.1.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2.2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4.3决策程序
4.3.1公司董事、监事、副总、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
或者投资方案,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4.3.1.1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者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4.3.1.2由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公司总经理签发立项意见书,并
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4.3.1.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企业相关负责人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
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公司管理层;
4.3.1.4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由公司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4.3.2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管理层。
4.4议事规则
4.4.1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4.4.2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2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4.3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4.4如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4.4.5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4.4.6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4.4.7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4.4.8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4.4.9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附则
5.1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5.2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