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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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30131-3号
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召开的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说明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
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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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2项目
王丽
承办律师:d)
毕玉梅
承办律师:
朱水债
2025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