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74号)核准,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元医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福元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陶李、赵润璋
1项目联系人:陶李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089
注册资本:480000000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8号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
实际控制人:胡柏藩
联系人:李永
联系电话:010-5960394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6月21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主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9、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9)。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追加投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对部分募集资金
3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9)。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已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程序完备、合规。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人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福元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5(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陶李赵润璋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朱明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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