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公告编号:2024-04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二层和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69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76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507764516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415006133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92758383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5.887108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71.21849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4.668611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吕志韧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执行董事许明军先生、非执行董事贾晋中先
生因公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宋静刚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选举吕志韧为本公1504271716599.768346是
司执行董事
1.02选举康凤伟为本公1499087962599.424542是
司非执行董事
1.03选举李新华为本公1499089468799.424642是
司非执行董事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选举袁国强为本公1432908844395.035321是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选举陈汉文为本公1495921109699.214506是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3选举王虹为本公司15111896979100.227170是
独立非执行董事
2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选举唐超雄为本公15116215692100.255813是
司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袁锐为本公司1502503396299.651065是
股东代表监事
自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许明军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贾晋中先生和杨荣明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白重恩博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周大宇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
在担任本公司董事和监事期间,许明军先生、贾晋中先生、杨荣明先生、白重恩博士和周大宇先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以非常敬业的态度履行了作为董事和监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保障本公司董事会合规决策、促进本公司规范治理、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本公司对他们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1.01选举吕志韧为32114479495.195719----
本公司执行董事
1.02选举康凤伟为32280232995.687056----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3选举李新华为32281739195.691521----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选举袁国强为25474976275.514495----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2.02选举陈汉文为32030512794.946820----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3选举王虹为本33268716998.617181----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01选举唐超雄为33649044699.744572----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袁锐为本32417315096.093403----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注:上述计算累积投票议案投票比例的分母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 A 股股东持股数量。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累积投票议案,且均为普通决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杨楠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宋静刚
2024年10月1日
4*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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