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袁国
强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
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年以上法
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
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1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
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
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1(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或
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2
子女;
5(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12(七)最近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36(一)最近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3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3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
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
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指引第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
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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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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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陈汉
文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
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年以上法
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
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
1
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
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1(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或
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
2
子女;
5(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12(七)最近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36(一)最近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3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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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
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
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指引第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
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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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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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虹
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侯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
人已同意出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参
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年以上法
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
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1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
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
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1(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或
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2
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12(七)最近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36(一)最近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3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
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会
计学专业博士学位,是会计学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及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
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指引第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
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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