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锦江航运
保荐代表人:袁碧联系方式: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李懿联系方式:021-3867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锦江航运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1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
2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备案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
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
2024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核查了公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司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重大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
易情况等,并于2025年3月24日进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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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核查确认本次
1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须公开发表声明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相关当事
5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情况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其董事、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6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各项承诺在正承诺常履行中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保荐代表人核查了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公司履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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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内部控制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有效执行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公司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
9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露审阅情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信
10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息披露审阅情况”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信
11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息披露审阅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12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情况
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情况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公共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需就公共
14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15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事项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工作质量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需进行专
17(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2024年度募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18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承诺事项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锦江航运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2024年度锦江航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锦江航运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袁碧李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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