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296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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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乃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乃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乃生:
经查,我会发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在部分项目中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内核未充分关注项目风险;对外披露招股说明书实质修改后内控未再次审批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刘乃生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中信建投、刘乃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刘乃生、中信建投合规负责人于2024年6月21日15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中信建投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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