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项目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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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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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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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情况说明.其中,会议
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宁
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3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宗权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71,277,00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4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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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20日下年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1,060,000,000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8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277,003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5.44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79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71,277,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7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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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摘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70,815,903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0%;反对37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6%;
弃权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4%.本议案通
过.
70,815,90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0%;反对37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6%;弃权86,400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214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并披露.上述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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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参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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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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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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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入江
负责人:K经办律师:2
沈国权吴睿卿
272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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