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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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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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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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宁波舟山港
投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的情况说明.其中,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2日14时在宁波市宁东路269号宁
波环球航运广场4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成波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7,402,370.10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45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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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均为
截至2024年6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6,524,033,229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84.93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8,336,88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51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016,036,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2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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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02,368,5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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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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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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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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