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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关于隆基绿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6-18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刊登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1-法律意见书

3.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刊登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数据;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4年5月28日以公告

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6月7日公告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方式等内容。

2.2024年6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凤城七路101号西安铂菲朗酒店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的9:15~15:00。

-2-法律意见书

4.公司董事长钟宝申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董事一

致推选董事李振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39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34749207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3194800股)的30.9906%。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

提案公告中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3-法律意见书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年度报告;

5.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关于公开发行100亿元公司债券的议案。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承办律师:

张学兵李艳华

承办律师:

常小宝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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