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降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德盟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泰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1月
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宝泰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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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7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
区宝泰降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焦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三)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25年1月1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即2025年1月17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25年1月13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法人股
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东9家,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568,680,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58%;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网络投票股东1,0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43,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87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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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审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自
有资金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
案
4、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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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
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察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
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察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
票监票.
(四)本次会议所审的第四项议案为普通决议.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调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
自有资金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585,772,368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445%;反对4,9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352%;
弃权71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03%.
2、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583,967,868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394%;反对6,5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081%;
弃权90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5%.
3、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
议案
583,006,468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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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768%;反对7,56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790%;
弃权85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42%.
4、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议案
584,116,568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645%;反对6,48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965%;
弃权8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宝泰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专为《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李诗海:
池梦:李连文:杰连文
二O二五年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