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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2:00起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楼2316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至少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
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5人,代表公司股份
738629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362%。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1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1项议案:
1、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720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69%;反对6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837%;弃权2898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4%。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临时提案情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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