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秦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燮峰、田学斌律师
出席贵公司二O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10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
公司通告公司股东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
下午2点30分在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小东门街口196号太铁广场
会议室现场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
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鉴于贵公司董事长陆
勇先生因故不能出席,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王道阔先
生主持.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
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1,904理人)共计名.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3、依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
11,020,117,204权的股份数额为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570%.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未违反有关规定.
2、计票人及监票人.根据贵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由股东代理人、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本所律
师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网络投票.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未违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2项,为:
(1)《关于更换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6、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XIN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主任:
盖章)(签字)
℃
见证律师:
(签字)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