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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钢股份:关于柳钢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5 00:00 查看全文

柳钢股份 -2.85%

盈科律币事务所INGKELAWFIRM法律意见书

和盈沪意见字第k0lo℃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

YINGKE盈科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9层

2025年1月

盈科律师事务所

0法律意见书

INGKELAWFIRM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察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无任何隐藤、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盈科律师事务所

INGKELAWFIRM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4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

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10:00在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809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

1月14日上年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年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1月14日)上

年9:15至下年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贵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因该1名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回避表

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根据现场

出席情况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

盈科律师务所LAWFIRM法律意见书

数232,000,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结果的提供机构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指派的律师等,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M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议案1.《关于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议案1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228,178,396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524%;反对2,801,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3

盈科律师事务所YINGKELAWFIRM法律意见书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077%;弃权1,020,36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99%.

11,730,70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75.4241%;反对2,801,921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8.0153%;弃权1,020,36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6.5606%.

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为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均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M

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式(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盈科律师事务所

01YNGKELAWFIRM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盈科(海律币事务所(章)

负责人:李年号经办律师:

6

李举东段守勤

(0

段传波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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